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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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37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蔡君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蔡君儀於民國98年8月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5467元整,及其中新臺幣4036元自民國102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2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546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3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君儀│其中新台幣40│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15%│││5467元││36元自民國10│││││││2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君儀│自民國102年1│至民國104年8│按月計收新台幣│││5467元││0月30日起│月31日止│300元之違約金││││├──────┼──────┼───────┤││││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月1日起││取新台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台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台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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