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救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救字第9號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臺東監獄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4日所為108年度救字第9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茲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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