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夏建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丙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夏建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夏建發先後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易字第471號、第539號、99年度訴字第508號、100年度易字第6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8號、第3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