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5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黃盈瑞 債務人 林麗秀 即 黃林麗秀
城斌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俊昌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林麗秀即黃林麗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其與債務人城斌開發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12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城斌開發有限公司於104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
款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6年12月2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如未依約清償、發生票據退票或財務狀況實質上發生惡化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城斌開發有限公司自106年3月21日起即未依約償還,尚欠本金共678,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林麗秀即黃林麗秀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黃盈瑞,然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權利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貸契約書影本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156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51│1392.00│12分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