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58號原告 黃茂友 被告濠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志賢
陳浙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提案結論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萬元,加計10分之1即為
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故原告尚須補繳14,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