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玉蘭指定辯護人曾錦源律師被告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最高法院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做出多數意見,並決議原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及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均不再供參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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