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原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蔡尚翔 被告 郭芸宏 (原名: 朱芸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原交簡字第2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蘭萍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