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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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 巫由霜新莊英仁醫院法定代理人巫由霜被上訴人臻鋐有限公司(原名沂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2,3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4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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