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右列原告與被告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在收到本件裁定開始以後的七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的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書記官 陳 秀 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