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右列原告與被告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在收到本件裁定開始以後的七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的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書記官 陳 秀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