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具保新臺幣5萬元,並由被告繳納現金之事實,有該署96年11月12日刑保字第96000292號刑事保證金收據一份在卷可稽。
二、茲以具保人即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皆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命警拘提亦未果,顯見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依法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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