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00,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68,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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