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3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訴訟代理人協同當事人本人到庭)。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