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60號原告 劉興陞 原告 劉胡雲月 原告 莊晨 原告 莊晴 原告 莊心羽 原告兼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玉蓮
莊德博 原告 洪婉玲 被告 劉興隆 被告 劉興昌 被告 劉興錡 被告 劉木漢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9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胡家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