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健朗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吳志成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健朗係2018宜蘭公益獅子盃高爾夫球賽總指揮,掛名主辦單位係國際獅子會300F第二專區主席 黃建財 ,該活動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在宜蘭縣礁溪高爾夫球場舉行,活動完畢後,被告因不滿黃建財只捐款新台幣(下同)5,000元(被告認為黃建財原先答應捐2萬元),竟於
107年11月1日下午3時1分許,在自己臉書帳號上,公然張貼:「看見今天的雨!回想昨日的雨!老天有眼幫助十六個弱勢團體!大家有愛來情義相挺弱勢團體!給了我們小到不能在小的雨!給了我們好到不能在好天氣!讓弱勢團體辛苦的籌劃得到釋放與完美的結局!但是痛心的事!有人出口說大話要捐款多少錢!也講出了多少款數!收錢時卻不認帳!天啊!這是什麼人!什麼獅子會獅兄!節目都是你當主角之一!開球致詞落款都是你的名字!你捐的一點小錢確不認帳!你以為弱勢團體好欺壓的嗎?老天有眼看著你!愧為獅子會領導!還真愧為名人醫者玩政治的人!什麼職務名譽都要攬一身!什麼盛名頭銜皆強著當!還犯了一身嚴重的大頭病!一到要收錢時怯弱了!捐不出款了來!即使朋友力勸也推三阻四的!顏面盡失後才拿個區區幾千塊來蹚塞!這種人欺弱盜名欺瞞弱勢的人!你能如何呢!以後見面一次!我就酸一次!我連看一眼都懶得看!他講的話就是屁話!務社八改落!氣死我!這種為人不誠信!說的話是屁話的人!以後與他共事的人要小心!真是氣死我!這種人咱們就拿他沒有辦法了嗎?我是正在辦比賽控制了自己情緒!不然當面就給你下不了台!可惡欺負弱勢!離我遠一點!不要栽到我手裡!一定給你難堪!天理昭昭!不是不報是時間未到」等語,散布文字足以毀損黃建財名譽,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
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黃建財達成和解,告訴人黃建財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刑事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照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