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富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4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富義犯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附表三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富義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應各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陳富義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附表一、二之定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附表三之定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彩娥附表一: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07/28│107/08/06│││││││├────────┼──────────┼──────────┼──────────┤││││││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速偵│嘉義地檢107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1325號│字第1392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147│107年度嘉簡字第1181│││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7/08/13│107/08/21││├───┼────┼──────────┼──────────┼──────────┤││││││││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147│107年度嘉簡字第1181│││判決││號│號│││││││││├────┼──────────┼──────────┼──────────┤││判決│107/09/10│107/09/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210號│第4578號│││││││└────────┴──────────┴──────────┴──────────┘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50日│拘役30日,2次│拘役50日,4次││宣告刑││應執行拘役50日│││││││├────────┼──────────┼──────────┼──────────┤││107/07/03│107/05/05│107/06/10││犯罪日期││107/05/11│107/07/01│││││107/07/04│││││107/07/14│├────────┼──────────┼──────────┼──────────┤││││││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速偵│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123號│第4052、4391號│第4896、5511、5668、│││││5800、5802、5999、│││││632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39│107年度嘉簡字第1233│107年度易字第595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7/07/24│107/08/31│107/12/21│├───┼────┼──────────┼──────────┼──────────┤││││││││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39│107年度嘉簡字第1233│107年度易字第595號││判決││號│號│││││││││├────┼──────────┼──────────┼──────────┤││判決│107/08/20│107/09/25│108/01/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946號│第4429號│第552號│││││(編號3至4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7/05/16│││││││││││││├────────┼──────────┼──────────┼──────────┤││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4896、5511、5668、││││年度案號│5800、5802、5999、│││││6321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95││││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12/21│││├───┼────┼──────────┼──────────┼──────────┤││││││││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95││││判決││號││││││││││├────┼──────────┼──────────┼──────────┤││判決│108/01/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52號│││││(編號3至4應執行拘│││││役120日)│││└────────┴──────────┴──────────┴──────────┘附表三: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新臺幣1000元,2││宣告刑││6次│次││││││├────────┼──────────┼──────────┼──────────┤││107/06/24│107/07/06107/04/28│107/07/08││犯罪日期││107/07/13107/07/30│107/08/26││││107/09/10107/09/17│││││││├────────┼──────────┼──────────┼──────────┤││││││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694、4909、4911、│第4694、4909、4911、│第4694、4909、4911、│││5803、6066、6125、│5803、6066、6125、│5803、6066、6125、│││6130、6240、6394、│6130、6240、6394、│6130、6240、6394、│││6512、6513、6574、│6512、6513、6574、│6512、6513、6574、│││6666、6759、6784、│6666、6759、6784、│6666、6759、6784、│││6829、7374、7446、│6829、7374、7446、│6829、7374、7446、│││7578、7877、7920、│7578、7877、7920、│7578、7877、7920、│││8087號│8087號│8087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545│107年度嘉簡字第1545│107年度嘉簡字第1545││事實審││、1546號│、1546號│、1546號││││││││├────┼──────────┼──────────┼──────────┤││判決日期│107/11/23│107/11/23│107/11/23│├───┼────┼──────────┼──────────┼──────────┤││││││││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545│107年度嘉簡字第1545│107年度嘉簡字第1545││判決││、1546號│、1546號│、1546號││││││││├────┼──────────┼──────────┼──────────┤││判決│107/12/21│107/12/21│107/12/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8年度罰執字第60號│││(編號1至7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萬元)│││││││└────────┴────────────────────────────────┘┌────────┬──────────┬──────────┬──────────┐│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罰金新臺幣20000元,│罰金新臺幣4000元│罰金新臺幣6000元││宣告刑│4次││││││││├────────┼──────────┼──────────┼──────────┤││107/07/31107/07/23│107/06/02│107/07/17││犯罪日期│107/07/21107/07/31││││││││├────────┼──────────┼──────────┼──────────┤││││││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694、4909、4911、│第4694、4909、4911、│第4694、4909、4911、│││5803、6066、6125、│5803、6066、6125、│5803、6066、6125、│││6130、6240、6394、│6130、6240、6394、│6130、6240、6394、│││6512、6513、6574、│6512、6513、6574、│6512、6513、6574、│││6666、6759、6784、│6666、6759、6784、│6666、6759、6784、│││6829、7374、7446、│6829、7374、7446、│6829、7374、7446、│││7578、7877、7920、│7578、7877、7920、│7578、7877、7920、│││8087號│8087號│8087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545│107年度嘉簡字第1545│107年度嘉簡字第1545││事實審││、1546號│、1546號│、1546號││││││││├────┼──────────┼──────────┼──────────┤││判決日期│107/11/23│107/11/23│107/11/23│├───┼────┼──────────┼──────────┼──────────┤││││││││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545│107年度嘉簡字第1545│107年度嘉簡字第1545││判決││、1546號│、1546號│、1546號││││││││├────┼──────────┼──────────┼──────────┤││判決│107/12/21│107/12/21│107/12/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8年度罰執字第60號│││(編號1至7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萬元)│││││││└────────┴────────────────────────────────┘┌────────┬──────────┬──────────┬──────────┐│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罰金新臺幣2000元,2│罰金新臺幣12000元,│罰金新臺幣15000元││宣告刑│次│2次│││││││├────────┼──────────┼──────────┼──────────┤││107/05/16│107/06/11│107/07/10││犯罪日期│107/09/16│107/07/01│││││││├────────┼──────────┼──────────┼──────────┤││││││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694、4909、4911、│第4896、5511、5668、│第4896、5511、5668、│││5803、6066、6125、│5800、5802、5999、│5800、5802、5999、│││6130、6240、6394、│6321號│6321號│││6512、6513、6574、│││││6666、6759、6784、│││││6829、7374、7446、│││││7578、7877、7920、│││││8087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545│107年度易字第595號│107年度易字第595號││事實審││、1546號││││││││││├────┼──────────┼──────────┼──────────┤││判決日期│107/11/23│107/12/21│107/12/21│├───┼────┼──────────┼──────────┼──────────┤││││││││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545│107年度易字第595號│107年度易字第595號││判決││、1546號││││││││││├────┼──────────┼──────────┼──────────┤││判決│107/12/21│108/01/18│108/01/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8年度罰執│嘉義地檢108年度罰執字第67號│││字第60號│(編號8至10應執行罰金4萬元)│││(編號1至7應執行罰││││金6萬元)││└────────┴──────────┴─────────────────────┘┌────────┬──────────┬──────────┬──────────┐│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5000元││││││││├────────┼──────────┼──────────┼──────────┤││││││犯罪日期│107/08/10││││││││├────────┼──────────┼──────────┼──────────┤││││││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896、5511、5668、│││││5800、5802、5999、│││││6321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12/21│││├───┼────┼──────────┼──────────┼──────────┤││││││││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95號││││判決││││││├────┼──────────┼──────────┼──────────┤││判決│108/01/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8年度罰執│││││字第67號│││││(編號8至10應執行罰│││││金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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