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簡上字第350號上訴人 王崇安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105年度審交簡字第
881號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318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王崇安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如附件之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已經申請保險理賠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又要求被告賠償8萬元,希望能與告訴人重談和解,在被告能力範圍內讓其分期付款等語。
三、經查,被告業於本院第一審審理間之105年2月24日與告訴人成立調解,願分期賠償告訴人8萬元,惟於第一審判決前仍未遵期履行調解條件等情,有本院105年度司中調字第68
6號調解程序筆錄、本院105年7月15日及18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審交易卷第18、19、21頁),是被告既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其以欲與告訴人重談和解云云提起上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惟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提起上訴後,業於105年11月7日匯款8萬元賠償金至告訴人指定之郵局帳戶乙節,有臺中市大里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在卷可稽,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
373條、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游欣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簡婉倫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