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5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宗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7年毒偵字第4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歐宗明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偵查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令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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