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聲請人 林秀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1+1)×10×43元=5,160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個人日常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電費、瓦斯、通訊、交通及其他雜項支出)之費用各數額為何?並請說明核定之依據;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各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兒少補助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共同負擔扶養費,每月各5,000元之扶養費用如何,亦請一併說明之。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五、聲請人雖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之每月薪資計算表云云,惟該薪資計算表未蓋有公司章,請聲請人併行提出薪轉帳存摺內頁;另聲請人是否尚有年終或其他獎金,請一同陳報之。又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併陳報之。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聲請人應提供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如有,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