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162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永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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