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454號抗告人IrwinJacobs代理人 葉慶元 律師複代理人 洪欣儒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鄭宗賢 等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3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其於民國77年間與相對人鄭宗賢、 李承璞 、 王英俊 及訴外人 賴日新 、SteveKenger共同出資成立普士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士騰公司),並約定抗告人持有21%股份(下稱系爭股份),然因抗告人為未居住臺灣之外籍人士,為有效行使股東權利,遂與相對人及賴日新分別簽訂信託契約,約定由 渠等 持有系爭股份,並將股息或利益交付抗告人,且為確保抗告人之投資利益,抗告人亦受選任為普士騰公司之董事,並每年與該公司董事討論公司事務決議分紅。另抗告人於美國經營之J-KAppare
lSalesCo.Inc.(下稱JK公司)及S&ISalesCo.Inc.(下稱S&I公司)負責接受美國零售商下單,再由普士騰公司轉移訂單予亞洲製造商,總計JK公司及S&I公司提供予普士騰公司訂單佔該公司業務量95%,因抗告人戮力開發客戶、洽商談判,使普士騰公司長期獲利,自95年起迄至98年止,每年均有高額毛利潤;自99年起至101年亦有高額之獲利。詎普士騰公司之董事即相對人鄭宗賢於101年6月5日寄送予抗告人之系爭財務報告記載,普士騰公司現金狀況自97年之1,620萬5,650美元逐年降低,至101年5月為止僅餘1,175萬8,484美元,惟經抗告人核算比對普士騰公司職員Linda製作之「95-98年毛利潤報告」、「99-101年佣金/獲利報告」後,發現普士騰公司自96年至101年之資金落差有1,879萬9,963美元,且相對人鄭宗賢於偵查程序中已向檢察官確認Linda所製作之財務報表為反映公司財務狀況最真實之依據,是普士騰公司該部分資金流向不明,顯有遭相對人等違法侵占之嫌。又抗告人曾數度請求相對人提供普士騰公司財務報表以說明該公司財務狀況,惟相對人均未能說明資金落差情事,亦拒絕提供財務報告,顯已違反民法第540條、信託法第31、32條等規定,並造成抗告人受有394萬7992.23美元之損失(即以抗告人持股21%計算,1,879萬9,963美元×0.21=394萬7992.23美元),是抗告人自得請求相對人賠償上開財產損失;另相對人迄今亦未依兩造所簽訂之信託契約給付抗告人普士騰公司103年及104年之分紅共計105萬美元。抗告人曾數次發函予相對人請求出示普士騰公司逐年之財務報告, 惟渠 等或無故推託,或逕不予理會,迄至抗告人為本件聲請後仍拒絕說明普士騰公司資金落差,並提供財務報告,是相對人經請求後仍拒不給付之情形仍持續中。另依第三人J.DChen100年8月4日致抗告人與相對人鄭宗賢之信件內容所示,相對人所經營之普士騰公司有多個海外帳戶可供支用,顯有利用海外帳戶脫產之可能。而相對人 劉莉雲 與王英俊持有之不動產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可隨時借款以掏空不動產價值。依抗告人可得查證範圍內所得資料,相對人等之資產與抗告人請求之債權金額相差懸殊,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事。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抗告人不服,聲明異議,詎原法院以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釋明,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減縮聲請假扣押之聲明,准抗告人供擔保後就相對人財產於新臺幣500萬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所稱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等是(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0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主張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者,應即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 陳明 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者,始得准為假扣押。若債權人不能釋明本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存在,即無就金錢之請求保全強制執行之必要。尚無因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即認足以補足釋明之欠缺而准許假扣押之餘地。
三、經查:㈠關於「假扣押請求」之部分:
抗告人主張其於77年間與相對人鄭宗賢、李承璞、王英俊及訴外人賴日新、SteveKenger共同出資成立普士騰公司,並約定抗告人持有系爭股份,然因抗告人為未居住臺灣之外籍人士,為有效行使股東權利,遂與相對人及賴日新分別簽訂信託契約,約定由渠等持有系爭股份,並將股息或利益交付抗告人。詎普士騰公司之董事即相對人鄭宗賢於101年6月5日寄送予抗告人之系爭財務報告記載,普士騰公司現金狀況自97年之1,620萬5,650美元逐年降低,至101年5月為止僅餘1,175萬8,484美元,惟經抗告人核算比對普士騰公司職員Linda製作之「95-98年毛利潤報告」、「99-101年佣金/獲利報告」後,發現普士騰公司自96年至101年之資金落差有1,879萬9,963美元,且相對人鄭宗賢於偵查程序中已向檢察官確認Linda所製作之財務報表為反映公司財務狀況最真實之依據,是普士騰公司該部分資金流向不明,顯有遭相對人等違法侵占之嫌。又抗告人曾數度請求相對人提供普士騰公司財務報表以說明該公司財務狀況,惟相對人均未能說明資金落差情事,亦拒絕提供財務報告,造成抗告人受有394萬7992.23美元之損失,抗告人自得請求相對人賠償上開財產損失;另相對人迄今亦未依兩造所簽訂之信託契約給付抗告人普士騰公司103年及104年之分紅共計105萬美元等情,業據提出PartnershipAgreementUponDeathofShareholde
r、信託契約、普士騰公司「95-98年毛利潤報告」、「99-101年佣金/獲利報告」、財務報告、101年6月5日電子郵件及上開文件譯本、普士騰公司99年度至101年度財務報告(資誠出具)及現金流量比對表等件為證,堪認抗告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
㈡關於「假扣押原因」之部分:
抗告人主張其曾數次發函予相對人請求出示普士騰公司逐年之財務報告,惟渠等或無故推託,或逕不予理會,迄至抗告人為本件聲請後仍拒絕說明普士騰公司資金落差,並提供財務報告,是相對人經請求後仍拒不給付之情形仍持續中。又依抗告人可得查證範圍內所得資料,相對人之資產與抗告人請求之債權金額相差懸殊,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事云云,固據提出104年7月13日、105年4月7日泰鼎法律事務所律師函各6份、104年7月29日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函6份、相對人鄭宗賢之財產清單、相對人劉莉雲之帳戶、不動產清單、相對人王英俊之不動產清單、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站交易價格截圖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惟查,抗告人所提104年7月13日律師函,其上僅記載抗告人要求相對人:「1、提出普士騰公司自77年8月13日後,歷次之股東會議紀錄,並報告所有受託事務處理情形。2、依信託契約約定,辦理移轉普士騰公司之股份予抗告人。3、於股份移轉完成前,普士騰公司如有召開股東會者,相對人應依信託契約約定通知抗告人,並依抗告人指示行使投票權。」105年4月7日之律師函亦僅要求相對人:「1、依信託契約約定,凡普士騰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或臨時會者,相對人應約定通知抗告人、提供書面議程,並依抗告人指示行使股東權益。2、提出普士騰公司全球,而非僅台北分公司之歷年完整財務報告供抗告人閱覽,並報告所有受託事務處理情形。3、向抗告人報告普士騰公司於83年4月1日召開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增資案增資事項之情形。」縱有催告之情事,尚不得認相對人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至抗告人提出100年8月4日第三人J.DChen致抗告人與相對人鄭宗賢之信件,主張相對人顯有利用海外帳戶脫產之可能云云。惟依上開信件內容難認與相對人有何關聯性,自無從逕認相對人有隱匿財產之情形。而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劉莉雲與王英俊持有之不動產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即令屬實,亦是92年間之事。
抗告人並未就假扣押之請求日後有何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提出任何釋明,依前揭說明,自無從以供擔保補釋明之不足。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就假扣押原因既未能釋明,雖其陳明願供擔保,亦無從補正釋明之欠缺,原裁定維持司法事務官駁回抗告人假扣押聲請之裁定,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