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0778號債權人甲○○
33號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明德醫院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明德醫院之組織型態究為法人或合夥抑或獨資商號?請提出相關組織型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