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 林宗慶 上列聲請人林宗慶因與相對人 陳清水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宗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基於借款或票據關係而聲請拍賣抵押物?若依照借款關係,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若主張票據關係,請具狀釋明是否曾執系爭本票向發票人提示付款而不獲付款,並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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