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811號債權人佳冠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贊輝 即惡魔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商號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債務人商號正確之名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