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6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桃簡字第164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64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0月18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劉璟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
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達文西卡申請書、達文西卡綜合約定書、國民現
金貸款融資查詢、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
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劉璟佳
法官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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