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3號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當事人間給付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