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254號

原告 張家達

林美貞

被告 游明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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