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76號原告 邱薏真 被告 劉政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並寄押
於同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上訴字第2889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蔡羽玄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昱廷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