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919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請求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919號聲請人 劉耶穌 亞當上列聲請人為請求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請求事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認精神衛生法第20條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判決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書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