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826號原告 吳奇聰 被告 梁正輝
鼎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鄧秀榮 上列被告梁正輝、鼎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梁正輝犯侵占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1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珮婷
法官王榆富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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