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李宗益 相對人 潘玉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就其所有如所附表二所示建物之徵收補償金債權,在新臺幣肆拾陸萬零壹佰壹拾元範圍內之質權,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林正義 於民國86年7月16日以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及雲林縣○○市○○段○○○號建物(共有部分:後庄段89建號),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7月15日起至116年7月1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林正義於86年7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3,500,000元,詎自90年7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嗣後第三人林正義又將上開抵押物移轉予相對人,而抵押物之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即雲林縣○○市○○段○○○號與附屬建物同段89建號)於921大地震全倒而滅失,目前僅剩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尚在。聲請人以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僅受償368,710元,又如附表二所示之建物業經徵收,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擔保放款借據、本院98年度司拍字第27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99年
8月18日雲院恭98司執子字第29667號函、雲林縣政府106年10月26日府地權一字第0000000000G號函等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拍賣徵收補償金之權利質權。
二、按抵押物滅失,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抵押權不因而消滅;且抵押權人對於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民法第88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權利質權準用有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民法第893條第1項、第901條亦定有明文。再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5號解釋,應先取得執行名義。
則法院於質權人聲請拍賣質物時,自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經徵收如附表二所建物,確屬原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有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該抵押權之效力自應及於原抵押標的物之徵收補償金460,110元,而得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是聲請人請求拍賣徵收補償金之權利質權,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後庄││103│建│394.56│100000分之880│依法徵收為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暨雲││0│││││││││林縣政府所屬單位(機關)興建工程││1││││││││││├─┼───┼────┼───┼───┼────────┼─┼──────┼───────┼─────────────────┤│0│雲林縣│斗六市│後庄││104│建│46.48│100000分之880│依法徵收為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暨雲││0│││││││││林縣政府所屬單位(機關)興建工程││2││││││││││├─┼───┼────┼───┼───┼────────┼─┼──────┼───────┼─────────────────┤│0│雲林縣│斗六市│後庄││105│建│29.99│100000分之880│依法徵收為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暨雲││0│││││││││林縣政府所屬單位(機關)興建工程││3││││││││││├─┼───┼────┼───┼───┼────────┼─┼──────┼───────┼─────────────────┤│0│雲林縣│斗六市│後庄││106│建│376.14│100000分之880│依法徵收為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暨雲││0│││││││││林縣政府所屬單位(機關)興建工程││4││││││││││├─┼───┼────┼───┼───┼────────┼─┼──────┼───────┼─────────────────┤│0│雲林縣│斗六市│後庄││107│建│384.01│100000分之880│依法徵收為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暨雲││0│││││││││林縣政府所屬單位(機關)興建工程││5││││││││││├─┼───┼────┼───┼───┼────────┼─┼──────┼───────┼─────────────────┤│0│雲林縣│斗六市│後庄││108│建│398.90│100000分之880│依法徵收為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暨雲││0│││││││││林縣政府所屬單位(機關)興建工程││6││││││││││├─┼───┼────┼───┼───┼────────┼─┼──────┼───────┼─────────────────┤│0│雲林縣│斗六市│後庄││109│建│377.13│100000分之880│依法徵收為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暨雲││0│││││││││林縣政府所屬單位(機關)興建工程││7││││││││││├─┼───┼────┼───┼───┼────────┼─┼──────┼───────┼─────────────────┤│0│雲林縣│斗六市│後庄││110│建│191.81│100000分之880│依法徵收為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暨雲││0│││││││││林縣政府所屬單位(機關)興建工程││8││││││││││├─┼───┼────┼───┼───┼────────┼─┼──────┼───────┼─────────────────┤│0│雲林縣│斗六市│後庄││111│建│32.63│100000分之880│依法徵收為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暨雲││0│││││││││林縣政府所屬單位(機關)興建工程││9││││││││││└─┴───┴────┴───┴───┴────────┴─┴──────┴───────┴─────────────────┘┌──────────────────────────────────────────────────────────────┐│附表二: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88│雲林縣斗六市後│雲林縣斗六市雲│13層共同部分、│地下室│4008.02│100000分之51│重測前:保長││0││庄段103、104、│林路二段120;│鋼筋混凝土造│2004.01││7│廍段保長廍小││1││105、106、107│122;124;12││地下室│││段1141建號││││、108、109、11│6之1;128;1││2004.01│││依法徵收為雲││││0、111地號│28之1;130;│││││林縣警察局斗│││││132;134;13│││││六分局暨雲林│││││6;138;138│││││縣政府所屬單│││││之1;138之2號│││││位(機關)興│││││等公共使用│││││建工程│││││││││││└─┴───┴───────┴───────┴───────┴─────┴────────────┴──────┴──────┘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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