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4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煒智
趙楊(大陸地區人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煒智與趙楊係夫妻,其等與告訴人 羅國慶 因投資建案而有糾紛,竟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4名成年男子,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5年9月8日晚間11時41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號10樓之1之告訴人羅國慶住處,未經告訴人羅國慶之同意,趁告訴人羅國慶之子 羅煜 與女友 葉子嫣 返家開門時,由被告趙楊阻擋葉子嫣關門,再與被告沈煒智及上開4名男子共同無故侵入上址要求告訴人羅國慶返還投資款。因認被告2人均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羅國慶告訴被告沈煒智及趙楊侵入住宅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上開罪名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