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682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被 告 吳俊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東縣臺東市○○街○○號,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按,屬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轄
區,本院自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俊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