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04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柴健華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另辯護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一週內陳報:①「 陳思賢 」之年籍資料及聯絡方式;②98年9月24日刑事答辯續狀所引用被證一至七對話內容出處(亦即係自何網站或系統列印);③前揭被證一至七「柔兒」及「mousebabya」係向何網站或系統所申請之帳號;④前揭被證七最末筆對話(97年11月27日14時27分)以後,有無後續與本案託售SONY電腦相關之對話內容,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士珮
法官方鴻愷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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