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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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9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8年度家訴字第94號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家事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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