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緩刑前故意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在卷為證,其於短暫時距內接連2次違反著作權法,可徵難收緩刑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是其聲請,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