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8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附表:
┌──────┬─────────────┬─────────────┐│罪名│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犯罪日期│97年5月31日上午10時│97年5月底間│├──────┼─────────────┼─────────────┤│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920│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2872││年度案號│號、第1202號│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港簡字第220號│97年度重訴第9號││├──┼─────────────┼─────────────┤│事實審│判決│97年10月30日│97年11月18日│││日期│││├───┼──┼─────────────┼─────────────┤││法院│雲林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港簡字第220號│98年度台上字第1317號││判決├──┼─────────────┼─────────────┤││確定│97年11月17日│98年3月13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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