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95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95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