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 陳俊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為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陳世昌 所持有,陳世昌於民國108年10月27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由聲請人繼承取得系爭股票。今聲請人遺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19日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0年8月5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0年8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1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就系爭股票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君燕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股票1100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267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532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8140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4270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559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