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330號債權人台北律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邵瓊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翔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8040元是否有誤?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請確認債權人為「台北律師公會」抑或為「財團法人台北
律師公會」?(因狀尾之印文與聲請狀當事人欄名稱不相符)㈢提出債務人黃翔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