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原告 孫菁櫻
( 孫吳水蓮 之遺囑執行人暨 孫億裕 之繼承人)
孫綿藝 (孫億裕之繼承人) 孫銘志 (孫億裕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琳華 律師被告 孫億隆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
吳艾黎 律師被告 孫偉國
孫億興 訴訟代理人 孫丞志
陳豐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前經本院審理辯結,並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終局判決(下稱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與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前揭主文欄內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吳家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