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69號原告頂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慶祥 被告 范力云 (原名 范羽榛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宜臻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