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喻玉琦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喻玉琦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執照,於民國108年7月12日上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往豐原火車站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與新生北路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仍竟疏未注意及此,適告訴人 陳秀芬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右側駛至該交岔路口,亦疏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貿然左轉新生北路,被告騎乘之機車右側車身與告訴人騎乘之機車左側車身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下背挫傷併第1、2腰椎壓迫性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09年10月13日具狀撤回上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5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廖弼妍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