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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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93號聲請人 江顏招 (即 彭弘輝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江昱昇┌───────────────────────────┐│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69N202828│1│630│││名潤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