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2號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