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0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劉正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認可收養子女事件,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此為家事事件法第115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之養父丙○○為夫妻,收養人甲○○願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並經其養父丙○○同意,立有收養契約暨同意書可稽,爰檢附被收養人及其養父丙○○之戶籍謄本等件,狀請本院准予裁定認可等語。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雖共同具狀聲請認可,但被收養人及聲請人丙○○已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於本院訊問時當庭撤回本件聲請,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從而,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並未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共同聲請人,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