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宏瑋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宏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大致如下:受刑人鍾宏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等。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