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27號原告 何銘杰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被告千禧新城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與親屬或人格權無涉,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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