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幫助詐欺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前│刑法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段│第1項│├────┼─────────────┼────────────┤│犯罪日期│98年7月31日│98年5月24日至同年月27日││││間某日│├─┬──┼─────────────┼────────────┤│偵│機關│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署│││├──┼─────────────┼────────────┤│查│案號│98年度偵緝字第25號│98年度偵字第17448號│├─┼──┼─────────────┼────────────┤││法院│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29號│99年度簡字第56號││事├──┼─────────────┼────────────┤│實│判決│98年9月14日│99年3月30日││審│日期│││├─┼──┼─────────────┼────────────┤││法院│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129號│99年度簡字第56號││判├──┼─────────────┼────────────┤│決│確定│98年10月19日│99年4月26日│││日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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