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36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繼承人丙○○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報酬為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又代管期間因管理需要墊付費用新台幣壹萬玖仟參佰壹拾陸元,二項合計新台幣參萬伍仟捌佰陸拾貳元,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以92年度財管字第30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件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應依財政部修定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第4款規定,以遺產現值1%之標準請求酌定報酬。查被繼承人丙○○遺有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舊社小段第159之9地號土地及其上第2845建號建物即門牌桃園縣中壢市○○路○○○巷3之3號房屋,以95年度家聲字第26
3號民事裁定准予拍賣上開不動產。洵本分處公告標售97年度第3批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暨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業於民國97年5月22日以新台幣(下同)712,500元標脫在案,加計被繼承人生前遺存於第一商業銀行西壢分行583,719元及該行保管箱內外幣兌為63,979元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294,441元,遺產總值共計1654,639元,管理報酬按遺產1%計算為16,546元;另於96年移交部分遺產後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之需要而墊付之費用為19,316元,本案聲請管理報酬裁判費1,000元,合計36,862元,請求法院裁定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據提出本院92年度財管字第30號民事裁定影本、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條文影本、本院95年度第263號民事裁定影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標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投標單、第一商業銀行西壢分行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書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函及墊付費用明細分類帳影本等件在卷可稽,核與所述情節相符,聲請人請求裁定代管被繼承人丙○○遺產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於法並無不合。茲參酌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
3款之規定,認聲請人請求以被繼承人丙○○遺產現值1%計算報酬為16,546元,應無不合。又聲請人另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需要墊付費用19,316元,有前揭墊付費用明細分類帳影本可憑,與前項管理報酬合計為35,862元,均應予准許。另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非屬已支出之遺產管理人墊付費用一部分,應列本件程序費用,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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