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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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989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第一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而「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刑事訴訟法之「簡易程序」,係法院簡易庭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無「訴訟」可言,蓋其若要訴訟,必須適用通常程序。因此,所謂「訴訟」應指案件繫屬中之「程序」而言,亦即簡易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重在「民事程序」附帶於「刑事程序」,非在「民事訴訟」附帶於「刑事訴訟」,蓋若非如此解釋,所有刑事簡易案件之附帶民事案件,豈非要全部駁回?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其故在此。反之,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如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然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何來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與判決是否送達當事人而生效力之問題,並無關聯,自不得以判決尚未送達於當事人,而認為原告尚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查本件被告所犯詐欺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7日分別判決在案,此有本院97年度中簡字第3185號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稽,而原告則係於97年10月15日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上之本院收件之章在卷可憑,本件刑事案件既已於97年10月7日已終結而脫離本院第一審繫屬,則依照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邦繡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